试论限制北京律师规模背后的法理-中国政法大学.pdfVIP

试论限制北京律师规模背后的法理-中国政法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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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题目:试论限制北京律师规模背 后的法理 系 别:中欧法学院 专 业:刑法 姓 名:樊娜婷 第 1 章 前 言 2010 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司法局心有灵犀地出台了《北京市司法 局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 请资料的通知》等旨在限制外地人士在京执业的文件,将歧视非北京户籍制度化。 是户籍歧视,还是控制律师规模,在当前颇有些紧张的律师执业环境下,这个政 策容易被赋予更多意味的理解。 或许是李庄案件刺激了北京律协的神经,抑或是“混迹北京”的外地律师激 怒本地律师的排外情绪,或者是司法局受到了利益集团的操控与摆布,此举称得 上是“草木为之含悲,风云因之变色”。而全国律协保持沉默,司法部失语,媒 体报章则轻淡写一笔带过,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本文通过重述北京律协、司法局限制外地律师进入北京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规 范,找出其中赞同和反对的理由并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以期对这些规范背 后所透露出来的司法理念和现状,进行较深入的探究。 第 2 章 限制外地律师进入北京市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 2.1 《律师法》的规定 2008 年 6 月 1 日实行的《律师法》设定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已经明确申请条 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2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 2008 年 5 月 28 日司法部依照《律师法》颁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具体规定,但未增设任何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 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与《律师法》相比,《办法》具体规定了第 (二)项的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有增加任何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 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 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与《律师法》相比,只增加规定了执业申请书,未增加任何条件。 2.3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公然变更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凭空增设了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 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 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 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身份证复印件;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增 设);(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 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增设);(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增设)。(九)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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