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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初级会计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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