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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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地税局违反程序法听证案例 资料二 纳税争议协调与沟通 一、纳税争议的内容 二、纳税争议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争议的途径 四、涉税协调案例分析 一、纳税争议的内容 什么是纳税争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0条。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也是纳税筹划的切入点) “等”的含义: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所概括的情形应与列举事项类似事项。 二、纳税争议产生的原因 (涉税协调存在的合理性) 涉税协调,转让定价谈判、双边预约定价。。。 现实存在的合理性 1、税法条文滞后于经济发展 如:电算化稽查 2、对税收政策理解掌握不一致 如:广告费 3、地区差异政策的存在 如:租赁股东财产 4、税种间差异政策的存在如:视同销售、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 5、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纳税争议案例 顺德区恒光电器有限公司 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审判案 三、解决争议的途径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前(稽查、落实阶段)的解决途径:  认真听取口头解释;书面陈述、申辩。 注意:程序、文书\日期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后的解决途径:  正确应对听证、复议、诉讼 注意:从立法主旨\精神考虑 【例】 2006年12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在重庆召开 税务总局在交流发言时提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式”法,针对不同案情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第一式”为,对在政策制度理解上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抗辩式”审理。 “第二式”为,对因政策制度滞后未进行及时修改引发争议的案件,采用“和解式”结案。 “第三式”为,对基本事实清楚,政策制度上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简易式”处理。 【案例9】 关于售价明显偏低理由是否正当的问题 【案例11】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亏损弥补问题 * 所得税稽查 十五、视同销售 十六、劳务费 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几个具体问题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资集团在内部实行资金“统借统还”集中管理模式。公司所需资金均由集团统一供给,并按占用资金量分摊银行贷款利息。上述统借统还的利息准予所得税前列支的票据是发票还是其他证明文件? 【争议焦点】 统借统还利息税前列支出的票据? 【企业意见】 【相关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6)31号) 2、销售退回。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国税发[2003]45号) 3、内资。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案例2】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税前扣除问题 【相关政策】 1、外资很明确(国税函[2003]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2、内资没有相关规定。苏国税函〔2003〕3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问题】 1、房屋租赁收据、租赁厂房的水电费列支问题 2、职工食堂费用收据。职工福利费列支可否? 3、暂估入帐问题 【定性处理】63?64? 【案例3】某商贸公司2005年7月成立,注册资金3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出资8万元,商品出资22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当年销售该商品11万元,06年税务局稽查人员对2005年的所得税检查时,对该公司已销售出库的11万元成本不认可,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争议焦点】投资的商品没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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