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学3——保险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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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章 保险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 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其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中的约定与承诺。 2、基本内容 1)告知。亦称如实告知。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两种;保险人应告知的形式包括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 2)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当事人放弃其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既已放弃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这种权利。 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退还保险费或不承担赔付义务。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有些条款不产生效力、负刑事责任、给予处罚等。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或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回保险费。但也有例外。 案例分析1 某年平安保险公司推出“100万元保额”的新险种——平安长寿险,推销员到上海宏远实业公司推销说“此险种是将意外险与疾病险捏在一起做的险种,共有168种”,宏大公司总经理何某当即买了一份,每年付保费7.38万元。第三年下半年,何左肾因患癌被切除。于是,何根据合同第7条、20条及其附件《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第74项(一侧肾切除,给付40%)向平安上海保险分公司索赔40万元,但遭拒赔。保险人的理由是:左肾切除不符合条款中约定因疾病而导致身体全残的范畴,两肾切除才算全残(条款中的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废,其中: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护理才算全残。)后何几次交涉未果,遽向法院起诉。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建立的载体,同时也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其特点是附和性,保险公司完全有告知义务。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某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同内容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此外,“身体全残”不是判断残疾的标准词汇,事实上,身体全残是不可能发生的,某人即使断了两腿,还有两手,人的身体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可能全残。 (此案以私了结案。法律裁定是:何提出退保,平安保险公司按条款以现金价值表予以退款,出于人道主义,保司对何在患病期间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何撤诉。) 案例分析2 自某年3月1日起,W公司已对飞机进行了连续投保。前两年,由A财险公司独家承保。第三年4月11日,W公司第三年投保,此次由A、B、C三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共保比例份额依次为50%、30%、20%。由三家保险公司向W公司联合签发的飞机保险单的保险险种涉及飞机机身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其中飞机机身为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责任险分项投保旅客座位险和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按飞机五座旅客座位每名旅客责任限额50万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同年10月1日,某电视台因举办活动,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W公司租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拍摄。在拍摄过程中,飞机失事坠毁,除机尾外机身全部烧毁。机上5名航拍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机组人员中副驾驶死亡,机长重伤),地面撞死两人。事故发生当日,W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事故情况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并预付保险金,同时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法定责任险保险金750万元。 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①保单一览表载明的用途为“公务”,而非“空中拍摄”(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空中拍摄”与“公务飞行”是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保险责任只保“公务飞行”。②W公司在本次投保前曾多次将飞机用于空中拍摄,但填写投保单时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仍将用途设定为公务飞行,从保险公司获取最低的保险费率,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③W公司将飞机用于空中拍摄,改变了适航证核定的“公务飞行”的使用范围,使飞机处于不适航状态。④W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地面第三人提出索赔请求。 问: (1)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充分吗?为什么? (2)该案应该如何结案才合法合理? 保险公司方: 保单一览表载明的用途为“公务”,飞机适航证的使用范围是“公务飞行”,但“10.1”事故飞行执行的是“空中拍摄”,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空中拍摄”与“公务飞行”是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因此W公司飞机的用途不符合保单一览表的规定,所发生的坠机事故不在保单保障范围。 W公司在本次投保前曾多次将飞机用于空中拍摄,但填写投保单时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仍将用途设定为公务飞行,从保险公司获取最低的保险费率,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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