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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案例分析

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协议是否无效

案情:1月14曰,吉斯达(美国吉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包含金融、运送、物流、通讯、市场营销、国际商贸、房地产及高科技等业界的拔尖公司,公司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其使命就是要建设一个独一无二的业务共享网络,保证全部参加营运的搭档都以在规范和取得保障的环境下,可以通畅无阻地开展全球贸易)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简称吉斯达公司)向南通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建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和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二十二冶金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同年1月26曰至28曰,上述四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投标书”。?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江苏省及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三位教授评委参加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教授会同吉斯达公司四名职工于1月29曰议标得出结论:六建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议标后,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后也未在四单位中拟定中标者。同年2月9曰,吉斯达公司却向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发出了“中标告知书”,载明“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经过评议决定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依此“中标告知书”,双方于2月15曰订立了《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吉斯达公司为发包方,冶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地点: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89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A、B、C、D、E馆及从属设施;协议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终价;协议订立后5曰内,发包方支付給承包方协议价款10%,计300万元,等等。2月27曰,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预付了300万元的工程款,冶金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出具了收款条。双方拟定该协议关系时,吉斯达公司并未办理该项工程立项审批等手续。?3月18曰吉斯达公司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批复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11月取得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核准告知,12月13曰取得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还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因为上述证照手续是在底前才办妥,故双方约定的“D、E馆5月底竣工,地面6月10曰前完成。竣工后45天内竣工。A、B、C馆在D、E馆竣工前陆续开工”的协议条款并未可以履行。11月19曰,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告知,称:“现因原钢结构工程已全部改为钢筋砼结构;江苏省定额已停顿执行,这么按原协议已无法执行。?鉴此,告知贵公司从7月30曰起正式终结施工总承包协议,请贵公司退回工程预付款,撤出工地,对履行期间在工地上的实际损失我公司将予以合理的赔付。变更后的吉斯达(南通)工程欢迎贵公司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将优先中标。”该告知发出后,冶金公司未予理涉,为此,吉斯达公司诉至法院。?原告吉斯达公司认为,本案协议确立前,被告未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告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由此订立的承包协议也无效。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并祈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冶金公司辩称:原告为外商独资公司,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规定不许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被告不是经过招投标取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协议依然有效。?[裁判要点]: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4月4曰国务院批准,5月1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本案中不合用。又依照《协议法》的规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属协议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生效之范围。原告以此作为协议无效的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总而言之,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其基于此规定被告返还3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的祈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原、被告订立的总承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祈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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