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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

署,进一步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结合我省

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

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

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总体要求

(一)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施工场地

不扬尘为目的,防治工作应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

进度、范围和顺序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场地百分之百围挡、

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车辆在进出施工场地处(尤其是

出场即进入混凝土或沥青道路的)要百分之百对车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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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施工场地路面百分之百硬化(硬化方式含混凝土路

面、沥青路面、泥结碎石、黏土压实)、拆迁场地百分之百

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二)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

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

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但必

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三)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要满足现场施工环保

要求,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

复。

第五条责任划分

(一)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为项目法人、施

工和监理等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

责任。

(二)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工作负总责,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

可竞争费用专项列支,并及时支付。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

位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委托监理单

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项目法人要将施工场

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及责任明确写入合同,要组织施工、监

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

工企业交叉作业的,项目法人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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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三)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

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

承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

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

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经理

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四)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

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纳入监理日常工作。监理单

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并负责督促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

要求整改的及时向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

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监督员和网格员。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一)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施工

场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

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

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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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

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标识

(一)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

(宽2.8m×高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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