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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约谈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约谈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措施。

二、约谈启动条件

(一)工程质量方面

1.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钢筋数量严重不足、防水工程大面积渗漏等,经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仍未有效整改的。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严重失实,影响工程质量判定的。

3.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严格,导致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二)工程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深基坑支护失稳、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变形、脚手架坍塌危险等,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仍未消除隐患的。

2.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超过规定指标的。

3.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者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4.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5.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管理漏洞的。

(三)其他情况

1.相关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组织与实施

(一)约谈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约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约谈人,被约谈人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二)约谈准备

1.当发现符合约谈启动条件的情况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测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形成约谈材料。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人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约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内容等事项。

(三)约谈程序

1.约谈开始时,约谈人应介绍约谈的目的、依据和要求,向被约谈人通报工程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

2.被约谈人应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3.约谈人对被约谈人的说明和整改措施进行询问、质疑和指导,要求被约谈人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

4.约谈结束时,被约谈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接受约谈意见,承诺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四)约谈方式

约谈可以采取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对于存在共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多个责任主体,可以采取集中约谈的方式;对于问题较为特殊或严重的单个责任主体,可以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

四、整改要求与监督

(一)整改方案制定

被约谈人应在约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约谈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整改实施

被约谈人应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整改过程中,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三)整改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被约谈人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整改现场进行复查,核实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对于整改不力或未按照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四)整改验收

被约谈人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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