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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保障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条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教育单位的网络安全责任,确保网络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教育单位应当将网络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一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制定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政策、规划和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责

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网络安全的标准规范,建设和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本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引导师生员工依法依规使用网络。

第三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教育单位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教育单位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本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隐患和问题,协助开展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网络安全工作要求

第一节网络安全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规划,明确网络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将网络安全规划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五条教育单位在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网络安全的标准规范,进行网络安全设计和建设,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教育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在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网络安全方案和措施,确保项目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第二节网络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教育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职责、网络安全岗位责任制、网络安全操作规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明确网络安全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网络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八条教育单位应当定期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网络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教育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边界防护、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防止网络攻击、病毒感染、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教育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保护,确定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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