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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个人所得税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华集粹
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2018年12月21日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2018年12月21日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2018年12月21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2018年12月19日
5.《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2018年12月13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2018年12月5日
7.《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2018年05月29日
8.《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2017年04月28日
9.《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09月07日
6.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2018年12月21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6.3.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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