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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刑法司法考试练习题解析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本题40分)
2024年5月10日,甲(32岁,无业)因赌博欠下乙(45岁,个体老板)高利贷50万元,乙多次催讨未果。5月15日,乙纠集丙(28岁,乙的司机)、丁(22岁,乙的表弟)到甲家索债。乙指使丙、丁将甲强行带至郊区废弃仓库,要求甲当场联系家人筹款。甲称家人无法短时间凑齐,乙恼怒下扇甲耳光(致甲左脸红肿),并让丙用绳子将甲双手反绑在椅背上。期间,丁见甲的手机(价值8000元)放在桌上,趁乙、丙不注意将手机装入自己口袋。当日18时许,甲妻子戊接到甲短信(实际为丁用甲手机发送)称速带50万到仓库,否则没命,遂报警。警方20时赶到仓库解救甲时,乙、丙、丁已逃离。经鉴定,甲因长时间保持捆绑姿势(约4小时)致右上肢神经损伤(轻伤二级)。
问题:请分析乙、丙、丁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解析:
1.乙的行为定性:
(1)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乙以索债为目的,纠集丙、丁限制甲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需注意,此处债虽为高利贷(非法债务),但根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乙作为纠集者和指使者,系主犯。
(2)暴力致伤的加重情节。乙实施扇耳光的暴力行为,虽直接伤害结果为左脸红肿(未达轻伤),但甲右上肢神经损伤的轻伤结果与乙指使的捆绑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需区分暴力与拘禁行为本身的强制:捆绑属拘禁的必要手段,若因捆绑时间过长导致轻伤,是否属于使用暴力?通说认为,此处暴力指超出拘禁必要限度的伤害行为。乙仅指示捆绑,未明示或默许过度暴力,故甲的轻伤结果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第238条第2款前段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2.丙的行为定性:
(1)非法拘禁罪共犯。丙受乙指使实施捆绑行为,与乙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起次要作用)。
(2)对甲轻伤结果的责任。丙直接实施捆绑行为,其行为与甲的轻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乙、丙主观上对非法拘禁行为及可能的伤害结果(如长时间捆绑导致的肢体损伤)存在概括故意,故丙应对轻伤结果承担责任,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3.丁的行为定性:
(1)非法拘禁罪共犯。丁参与限制甲人身自由,与乙、丙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
(2)盗窃罪。丁趁乙、丙不注意秘密窃取甲手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转移占有的行为(手机在甲控制范围内,丁未经同意取走),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构成要件。丁的盗窃行为超出非法拘禁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属于实行过限,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3)对短信威胁行为的认定。丁用甲手机发送威胁短信,目的是催促戊筹款,但该行为系非法拘禁罪中索债目的的延伸,未超出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通过恐吓促使还债),不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无非法占有目的,且威胁内容与索债直接相关)。
4.共同犯罪认定:
乙、丙、丁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为主犯,丙、丁为从犯(《刑法》第27条)。丁的盗窃行为系个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单独构成盗窃罪,与乙、丙无共同犯罪关系。
5.量刑情节:
(1)乙作为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具有致人轻伤的结果加重情节(第238条第2款),法定刑为3-10年有期徒刑。
(2)丙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样适用结果加重情节,结合从犯地位,可在3-10年幅度内从轻。
(3)丁作为非法拘禁的从犯,从轻处罚;另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8000元达数额较大标准),应数罪并罚(《刑法》第69条)。
(二)理论辨析题(本题30分)
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第276条之一之二破坏乡村生态资源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乡村区域非法开垦、围垦、填埋湿地,或者采取投放毒物、电鱼、炸鱼等方式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请结合刑法解释原理,分析该条中乡村区域的规范含义;若实践中发生行为人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属城镇,但实际仍以农业生产为主)实施上述行为,能否适用该条?
解析:
1.乡村区域的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条,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从文义看,乡村区域应指《乡村振兴促进法》界定的农村地域范围,不包括城市建成区。
2.体系解释的补充:
刑法体系中,涉及城乡区分的罪名(如破坏耕地罪)通常参照相关行政法律对耕地的界定,而耕地多位于乡村区域。本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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