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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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住宅项目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人员,其他项目至少1名),明确各岗位消防职责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条业主(含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物业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需遵守消防法规,不得占用、堵塞专有部分内的消防设施,不得违规改造房屋结构影响防火功能;出租房屋时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责任,定期检查租赁房屋消防状况。

第三条物业使用人(含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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