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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汇总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交通事故到工伤事故,再到普通的民事侵权,都可能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争议。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其相关赔偿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既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也充分考虑了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状况。本文旨在对江苏省当前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系统性梳理,为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普通民众提供一份具有实用价值的参考。

一、赔偿项目的构成与基本原则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构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基本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在具体计算时,多数项目与江苏省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紧密挂钩,因此,每年的赔偿标准会有所调整,当事人需关注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官方信息。

二、主要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解析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后,为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其赔偿范围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具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江苏省,此处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通常参照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通常情况下,票据应能清晰反映出行目的与就医的关联性。

(五)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宿费的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具体可参考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差旅管理办法。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江苏省内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但通常会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参照标准。

(七)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营养费的数额会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日常饮食习惯、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目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已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江苏省亦遵循此规定。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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