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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定制整理协议新安县水务建设PPP项目_特许经营协议主协议v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新安县水务建设PPP项目的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本项目指新安县水务建设PPP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安县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1.2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并提供相关水务服务的权利。
1.3特许经营期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的期间,共计3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7年。
1.4项目设施指为本项目目的而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管网系统、泵站、再生水处理设施等。
1.5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专门设立的项目法人,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其中乙方持股比例不低于90%。
1.6可用性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按照可用性绩效指标向乙方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用,用于补偿乙方在项目建设期的资本性支出。
1.7运维绩效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项目运营期内,按照运维绩效指标向乙方支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用,用于补偿乙方在运营期的运营维护成本及合理回报。
1.8移交指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行为。
第二条项目范围与内容
2.1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人民币15.8亿元,具体包括:
(1)新安县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投资约5.2亿元,包括对城区现有老旧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升级,总长度约85公里,涉及城区主要道路及居民区;
(2)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投资约6.3亿元,将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从每日5万吨提升至每日12万吨,并采用先进的MBR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3)再生水利用工程:投资约3.5亿元,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再生水处理能力达到每日4万吨,主要用于工业用水、城市绿化及景观用水;
(4)智慧水务系统建设:投资约0.8亿元,建设覆盖全区域的智慧水务管理平台,实现供水、排水、再生水系统的智能化监控和管理。
2.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2)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方案须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3)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4)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提供持续、稳定、优质的水务服务;
(5)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项目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义务;
(2)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为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4)在特许经营期内,保障乙方对本项目的独家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引入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
(5)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实现合理的投资回报;
(2)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按期建设完成;
(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4)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5)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权或项目设施;
(6)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第四条服务费与支付机制
4.1可用性服务费
(1)可用性服务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8.5%确定,年可用性服务费为人民币1.343亿元;
(2)可用性服务费自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起开始支付,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度可用性服务费;
(3)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与项目设施的可用性绩效指标挂钩,具体考核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三《可用性绩效指标考核办法》。
4.2运维绩效服务费
(1)运维绩效服务费根据实际供水量、污水处理量及再生水利用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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