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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药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院药品目录的科学管理,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药品目录,是指由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审议通过,用于规范我院药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使用和药学服务的药品清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药学部门及所有涉及药品采购、储存、调剂、使用、管理的科室和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

药品目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原则: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良反应少的药品。

(二)疗效确切原则:选择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循证医学证据充分的药品。

(三)经济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药品成本效益,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医保目录药品,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降低患者负担。

(四)保证供应原则:满足临床常规及急危重症患者的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五)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临床需求、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等因素,定期对药品目录进行评估和调整。

(六)公开透明原则:药品目录的遴选、调整等过程应规范、公开、透明,接受临床科室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药品目录的遴选与准入

第五条遴选组织与职责

药事会是药品目录遴选与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药品目录的制定、调整方案。药学部门负责药品目录遴选的日常组织、技术调研、资料汇总与初步审核工作,并为药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条遴选范围与原则

(一)优先考虑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及地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临床急需、疗效显著、安全性高的创新药物。

(二)遴选原则:

1.临床必需: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且在临床上不可替代或具有重要治疗价值的药品。

2.安全有效:药品质量合格,有明确的临床适应症,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可控。

3.质量可靠:优先选择质量信誉好、生产能力强、供应稳定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

4.经济适宜:综合考虑药品价格、治疗成本、性价比等因素,优先选择价格合理、经济实惠的药品。

5.分类配备:根据我院的功能定位、专科特色和临床需求,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对于同类药品,应考虑其药理学特点、适应症差异及循证医学证据,适当控制品规数量,避免重复配备。

第七条准入程序

(一)申请:临床科室根据实际诊疗需求,填写《药品申购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预期疗效、临床使用方案、预算等,并提供相关的药品说明书、国内外指南、循证医学证据等资料,报药学部门。

(二)初审:药学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用性及与现有目录药品的对比分析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临床专家进行论证。

(三)审议:药学部门将初审通过的药品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药事会审议。药事会对药品的临床必要性、安全性、经济性及目录整体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投票表决。

(四)批准与公示:经药事会审议通过的药品,报医院批准后,纳入我院药品目录,并进行院内公示。

(五)采购与入库:药学部门根据批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医院药品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入库。

第三章药品目录的调整与退出

第八条调整原则

药品目录的调整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临床需求变化、药品市场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国家政策调整及药物经济性评价等因素,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九条调整周期

原则上每年对药品目录进行一次集中调整。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临时调整。

第十条调整程序

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准入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退出情形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应考虑从目录中退出:

(一)国家规定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药品。

(二)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或安全性风险大于效益的药品。

(四)临床长期不用或使用量极少,且无特殊临床价值的药品。

(五)有更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的替代药品,且原药品已非临床必需的。

(六)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主动申请退出,且无其他企业供应的药品。

(七)违反医院药品管理规定,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供应不稳定、商业贿赂等行为的药品。

(八)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不佳,性价比低的药品。

(九)品规优化需要,为控制同类药品品规数量,替换为更优选择的药品。

第十二条退出程序

(一)提出:药学部门根据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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