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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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