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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与自建房基础等类型实用指南

一、宅基地申请流程

(一)了解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标准。

2.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分户条件。

3.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4.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宅基地申请表。申请

表需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类型等信息。

2.提交相关材料,通常包括: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年成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符合分户条件的需提供分家协议等证明材料。

其他可能要求的材料,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申请搬迁的相关证明。

(三)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1.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2.会议由村民小组长主持,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参会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4.通过会议的,村民小组应将申请材料及会议记录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委员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3.审查通过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

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2.核查内容包括拟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的,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

予以公告。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依法依规进行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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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

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

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查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包括国土、规划、建

设等部门。

2.审查内容主要有:

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真实性。

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建房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申请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三)实地勘查

1.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员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成

员到实地进行勘查。

2.核实拟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等情况,确定建房范围,并现场绘制宗

地草图。

3.与申请人及相邻权利人就用地边界、建房高度、间距等事项进行沟通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审核意见

1.经联合审查和实地勘查后,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各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3.审核通过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

1.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2.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宅基地批准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证与公告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结果,为申请人发放宅基

地批准书。

2.将宅基地审批结果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接受村民监督。

三、自建房基础类型

(一)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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