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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与自建房基础等类型实用指南
一、宅基地申请流程
(一)了解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标准。
2.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分户条件。
3.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4.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宅基地申请表。申请
表需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类型等信息。
2.提交相关材料,通常包括: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年成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符合分户条件的需提供分家协议等证明材料。
其他可能要求的材料,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申请搬迁的相关证明。
(三)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1.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2.会议由村民小组长主持,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参会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4.通过会议的,村民小组应将申请材料及会议记录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委员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3.审查通过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
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2.核查内容包括拟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的,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
予以公告。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依法依规进行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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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
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
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查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包括国土、规划、建
设等部门。
2.审查内容主要有:
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真实性。
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建房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申请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三)实地勘查
1.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员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成
员到实地进行勘查。
2.核实拟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等情况,确定建房范围,并现场绘制宗
地草图。
3.与申请人及相邻权利人就用地边界、建房高度、间距等事项进行沟通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审核意见
1.经联合审查和实地勘查后,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各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3.审核通过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
1.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2.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宅基地批准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证与公告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结果,为申请人发放宅基
地批准书。
2.将宅基地审批结果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接受村民监督。
三、自建房基础类型
(一)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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