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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一、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督检查工作旨在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综合效益。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排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电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项目。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质量检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

地域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跨区域、跨流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1.3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级监督检查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形成部、省、市、县四级监督检查体系。

(2)企业主体,落实责任。强化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3)预防为主,全程管控。将监督检查重心从事后处理前移至事前预防,覆盖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运行等全生命周期,实现对质量安全风险的动态管控。

(4)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采用科学的检查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5)问题导向,整改闭环。以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问题为核心,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形成“检查-反馈-整改-复查”的闭环机制。

1.4职责分工

1.4.1水利部质量安全监督司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检查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全国性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指导和监督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跨省、跨流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1.4.2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跨省重大水利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辖区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3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4项目法人

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自查,配合监督检查机构开展检查,落实整改要求,定期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状况。

1.4.5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参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技术解决方案。

1.4.6施工单位

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进行质量自检,及时整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4.7监理单位

对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落实,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督检查机构。

1.4.8其他相关单位

设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全评价机构应客观评价工程安全状况,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2.1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1.1原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

原材料与设备是水利工程质量的基础,监督检查需重点核查进场材料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复试结果,确保水泥、钢筋、土工布等关键材料符合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对设备质量检查应包括制造厂家资质、设备合格证、安装调试记录及运行性能测试数据,特别关注泵组、闸门、启闭机等核心设备的制造工艺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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