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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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范标准我国行政合法原则的依据〇宪法上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规定:“———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理解与应用需注意的问题(一)行政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法律规定本身要合法。(二)行政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则,而且要符合法律原则。(三)行政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则,而且要求符合法律目的。(四)行政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五)行政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则,而且也要求兼顾民间习惯。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质监行政处罚案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称质监局)检查发现,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美通公司)2010年10至2011年1月未经行政许可生产货值近20万元的肉制品。2011年5月19日,质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美通公司认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是普通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是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应适用《条例》和《细则》。质监局则认为,《食品安全法》是法律,是上位法,《条例》和《细则》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下位法,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争执的根源在于,《食品安全法》与《条例》、《细则》对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不同。《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条例》第45条、《细则》第79条则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概而言之,上下位法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冲突。【法院判决】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制定于2009年,而《条例》和《细则》制定于2005年;因此,《食品安全法》不仅法律位阶高,也属于新法。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遂做出维持判决。《食品安全法》第29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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