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四、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案——信赖保护原则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26日,周口市计委接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进行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同年5月2日发出《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该方案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市政府委托周口市建设投资公司介入项目经营(市政府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周政〔2003〕76号文撤销了该公司,该公司未实际介入项目经营);投标人应“按时将5000万元保证金打入周口市建设投资公司指定帐户,中标企业的保证金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设”。益民公司在报名后因未交纳5000万元保证金而没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同年5月12日,正式举行招标,亿星公司中标了。同年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其中称:“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同意周口市燃气城市管网项目评标委员会意见,由河南亿星实业集团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目建设。益民公司不服,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文件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和专营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法律问题]:
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的效力?
2、行政行为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法理分析]:
在法律规定方面,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59条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理论方面,我国行政法传统理论重点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也是近十年才开始的。有部分学者在参见了德国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做出了自己的理解。有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同时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行政行为;第二,相对人信赖的对象既表现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也表现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第三,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即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第四,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要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黄教授虽然未对信赖保护原则做精准的定义,但其说法揭示了该原则的内涵,笔者认为该内涵的揭示较为全面,把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适用在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
本案益民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认为自己拥有管道燃气经营权和专营权,然事实情况是:益民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于1999年4月(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房地产。2000年7月7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以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对益民公司作出《关于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为:“按照建设部第62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河南省建设厅豫建城(1996)69号文之规定和‘一个城市只允许批准一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原则,根据设计方案及专家论证,该项目既能近期满足工业与民用对燃气的需要,又能与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接轨。经审查,批准你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益民公司取得该文后,又先后取得了燃气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周口市(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八一路等路段的燃气管网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2003年?11月9日,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周建城(2003)39号文,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周地建城(2000)10号文授予益民公司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缺少法律依据,不符合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越权审批为由废止了该文。由于该行政行为被废止,使得益民公司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和专营权不能合法拥有,但在该案一审期间益民公司已在周口市川汇区建成燃气调压站并在该区的主要街道和部分小区实际铺设了一些燃气管道。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进行撤销或变更。如果只采取撤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