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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典》以立法形式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合同及遗嘱两种
设立途径,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设立方式的规定相对详尽而对于遗嘱设立的
规定却十分笼统,只有一条“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范。立法设计上的模糊,导
致了司法实践中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生效时间裁判认定的不一致,进而影响了遗
嘱设立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及居住权人的权益保障,导致居住权人在实际享有和使
用居住权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违背了遗嘱人设立居住权的初衷。鉴于此,有
必要对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从立法层面对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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