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万工程款十年难讨!“挂靠”还是“分包”?正规法院定乾坤。.docxVIP

104万工程款十年难讨!“挂靠”还是“分包”?正规法院定乾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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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在前,合同在后”“项目经理非员工”“工程款过账被扣费”,当这一连串反常现象出现在同一工程中,104万工程款究竟该由谁支付?

某建筑工程纠纷的二审判决,为行业内常见的“挂靠”与“分包”之争画上了句号,也给无数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和发包人敲响了警钟。

在建筑行业,“谁干活、谁拿钱”本是常理,但一旦涉及资质借用、工程分包,简单的事理便会陷入法律关系的迷宫,读懂这起典型案例,或许能帮你避开工程款追索路上的“深坑”。

一、案情回溯:一笔横跨十年的工程款“悬案”

2013年,鞍山市某供热公司(下称“供热公司”)的两项工程——解放东路锅炉房道路工程、锅炉房主厂房工程启动施工,李某带领团队完成了全部建设工作。

当年11月,两项工程先后竣工验收,供热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决算书,确认总造价154万余元。

然而,工程款的支付却成了“持久战”。2017年,供热公司向某公司支付50万元,某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仅向李某转款45万余元。

剩余104万余元工程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将某公司和供热公司诉至法院,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关系认定”的拉锯战。

各方争议焦点

?李某(实际施工人):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己,应承担付款责任;供热公司作为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某公司(被诉方):与李某并非分包关系,而是“挂靠”——李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供热公司明知此事,应直接向李某付款。

?供热公司(被诉方):仅与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对李某与某公司的内部关系不知情;且工程未完成最终决算,欠款金额不明确,不应直接向李某付款。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李某为“违法分包”,判决某公司支付104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供热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某公司和供热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这场围绕“身份”的纠纷进入二审程序。

二、核心解析:三大争议点拆解建筑工程法律迷局

争议点1:李某与某公司——是“分包”还是“挂靠”?

这是本案的核心矛盾,二者的法律定义、责任划分截然不同,直接决定工程款的支付主体。

(1)法律层面:“分包”与“挂靠”的本质区别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相关规定,两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和实际履约主体上:

?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某公司)从发包人(供热公司)处取得工程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李某)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的工程款结算关系。

?挂靠(借用资质):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李某)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某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双方无产权、劳动、财务管理关系;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施工管理,实际履约发生在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

(2)本案关键证据:为何认定为“分包”而非“挂靠”?

二审法院结合证据,从三个维度否定了“挂靠”主张:

?履约时间线不支持“挂靠”:某公司主张李某先与供热公司磋商工程,再借用其资质签合同,但证据显示,工程开工、竣工、决算时间均早于某公司与供热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1月24日)。

若为“挂靠”,李某应先确定资质借用方,再以其名义与发包人对接,而非“先施工、后补合同”。

?无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某公司称供热公司知晓李某挂靠,但供热公司明确表示“仅与某公司对接,不认识李某”;开工报告中“项目经理李某”系某公司自行填报,属于其内部人员安排,不能证明供热公司明知挂靠。

?工程款流转符合“分包”特征:2017年供热公司向某公司付款50万元,某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转付李某,这一过程中某公司实际参与了工程款的结算与分配,而非单纯“过账”,符合分包关系中总承包单位的角色定位。

反之,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部分交由李某施工,自身未参与实际建设,且李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完全符合“违法分包”的构成要件——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二者为分包关系的核心依据。

争议点2:供热公司——是否需直接向李某付款?

供热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是“合同相对性”:仅与某公司签合同,不应直接向李某付款。但法律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合同相对性”有特殊突破。

(1)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版)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这一规定的初衷,是避免因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农民工团队)“干活拿不到钱”。

(2)本案中供热公司的责任边界

法院认定供热公司需担责,关键在于两个事实:

?李某是“合法的实际施工人”:监理单位证实,李某全程组织施工、采购材料,是工程的实际建设者;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李某有权主张工程款。

?欠付工程款金额明确:供热公司与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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