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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细选附答案完
202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生产线一套,总价款50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交货。2024年5月,乙公司因生产线关键部件供应商丙公司突发火灾,无法按时供货,乙公司遂于5月15日书面通知甲公司,称无法按期交货,建议将交货时间延至8月31日。甲公司未予答复。6月10日,甲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与丁公司签订《替代设备采购合同》,以600万元购入同类设备。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已解决部件供应问题,可于6月25日交货。甲公司拒绝受领,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乙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交货,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C.甲公司未答复乙公司延期提议,视为默认变更合同
D.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不当扩大损失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预期违约与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乙公司5月15日书面通知无法按期交货,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交货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且根据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可要求赔偿损失。选项A错误,丙公司火灾虽属不可抗力,但乙公司作为供应商,需对其供应链风险负责,且其未证明火灾直接导致其完全无法履行(后又恢复供货),故不构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选项C错误,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甲公司未答复不构成默认。选项D错误,甲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另行采购符合《民法典》第591条减损义务,不构成不当扩大。
2023年,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任董事长,李某任总经理,王某任监事。2024年10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向张某个人借款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决议》。会议由李某主持,张某未回避表决。股东会共有5名股东(含张某、李某、王某),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中张某持30%表决权),40%反对。后王某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张某作为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决议无效
B.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程序违法,决议可撤销
C.关联交易决议需全体股东同意,本案决议不成立
D.王某不具有监事身份,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公司决议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2条,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关联交易中利害关系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法》第16条第3款),但本题中张某未回避,属于程序瑕疵。另,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公司法》第40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否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本题由总经理主持违反法定程序。选项A错误,未回避表决属于程序瑕疵,非当然无效(无效需内容违法)。选项C错误,关联交易无全体股东同意的法定要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是股东,王某作为股东(同时是监事)有权提起。综上,会议主持程序违法,决议可撤销,选B。
甲市A区的李某与乙市B区的赵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某起诉称赵某未支付货款50万元,赵某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提交了转账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无法证明系支付案涉货款,故判决赵某支付50万元。赵某不服上诉,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李某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赵某货款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1日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关于二审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因赵某一审未提交收条,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审不予采纳
B.收条属于新证据,二审应组织质证并根据情况改判
C.收条与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应认定赵某已支付货款,发回重审
D.李某一审未提及收条,构成自认,二审不得推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民诉解释》第101、102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采纳。本案中,收条直接证明货款已支付,属于与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二审新证据包括一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一审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赵某一审未提交可能因疏忽,但收条与案件关键事实相关,二审应组织质证。若经质证属实,应改判赵某无需支付。选项A错误,未提交不必然失权。选项C错误,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应改判而非发回。选项D错误,自认需明确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李某一审未提收条不构成自认。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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