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案情:2023年5月,北京海淀区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智能家居系统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100套智能中控设备,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货后30日内支付尾款200万元;合同第15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发货,甲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签收。2023年7月5日,甲公司以设备存在“系统兼容性缺陷、数据传输延迟率超标”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3月1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尾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
甲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西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虽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西湖区,但实际签订时双方代表仅通过线上视频完成签约,未在杭州西湖区现场签署,故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应为甲公司收货地(北京海淀区),因此西湖区法院无管辖权。
诉讼过程中,深圳南山区丙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乙公司供应的智能中控设备核心数据传输模块系其向乙公司提供,甲公司主张的“数据传输延迟率超标”问题实际由丙公司提供的模块设计缺陷导致,请求参与本案诉讼,以明确责任。
乙公司为证明设备质量合格,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甲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6月15日张某发送消息:“设备初步调试完成,兼容性问题已解决,延迟率在可接受范围”,乙公司据此主张甲公司已认可质量合格。甲公司质证称,张某仅负责初步调试,无权代表公司确认质量合格,且聊天记录未显示完整上下文,可能存在截取。甲公司同时提交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书》(编号:2023-123),结论为“涉案设备数据传输延迟率平均值达450ms,超出行业标准(≤200ms)”。该鉴定意见由甲公司单方委托,乙公司以“未经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为由,主张不应采纳。
2024年9月,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管辖条款有效,西湖区法院有管辖权;微信聊天记录经核实为原始载体导出,内容完整,张某作为甲公司技术负责人的聊天内容构成对质量的确认;甲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因乙公司未参与,证明力不足,故支持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原判。
2025年3月,甲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证据为丙公司于2025年2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数据传输模块因芯片供应商变更,未完成全面测试,确存在设计缺陷”。
问题:
1.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丙公司申请参与诉讼,其诉讼地位应如何认定?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一审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和鉴定意见的认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分别评析。
4.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杭州西湖区,该约定符合“书面形式”(合同条款)、“法院明确”(西湖区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签订地属于法定可选择范围)的要件,应为有效。
甲公司主张“实际未在杭州西湖区现场签署,约定管辖无效”不能成立。根据《民诉解释》第3条第2款,合同签订地的认定以合同约定为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能证明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且导致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地为杭州西湖区,无论实际签署方式是现场还是线上,均不影响该约定的效力。因此,西湖区法院作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2.丙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享有部分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本案中,丙公司主张乙公司供应的设备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