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合练习卷附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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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合练习卷附答案

一、民法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螺纹钢500吨,单价4500元/吨,交货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乙公司应于收货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自身生产设备故障,仅能生产300吨螺纹钢。为履行合同,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将剩余200吨螺纹钢的供货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甲公司曾向丙公司支付过“业务协作费”)。丙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将200吨螺纹钢运送至乙公司指定仓库,乙公司收货时发现钢材表面存在锈蚀,遂以“非合同约定供货主体”“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收,并于当日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甲公司收到通知后,主张丙公司供货系“第三人代为履行”,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同时,甲公司自行将300吨合格螺纹钢运送至乙公司仓库,乙公司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接收。

2023年7月5日,乙公司为弥补钢材缺口,与丁公司签订《钢材紧急采购合同》,以单价5000元/吨购入同规格螺纹钢500吨。后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差价损失25万元(500吨×500元)及因停工待料导致的车间租赁损失3万元。甲公司抗辩:1.丙公司供货行为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乙公司拒绝接收构成违约;2.乙公司主张的车间租赁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偿。

问题:

1.甲公司将200吨供货义务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为什么?

3.乙公司主张的25万元差价损失及3万元车间租赁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案:

1.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23条,第三人代为履行需满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履行”,且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主体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由丙公司供货,甲公司擅自转让义务的行为本质是债务转移。但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民法典》第551条),甲公司未取得乙公司同意,故该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的供货行为不构成合法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2.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足额供货(仅通过丙公司交付200吨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自身仅交付300吨),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解除合同。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无法及时获得500吨合格钢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解除合同。

3.25万元差价损失应支持,3万元车间租赁损失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乙公司为紧急采购多支付的25万元(500吨×500元)属于直接损失,且与甲公司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应支持。车间租赁损失若为乙公司为维持生产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如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工期间仍需支付租金),则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应支持;若为乙公司扩大的损失(如租赁面积远超实际需要),则不予支持。

二、刑法案例分析

2023年8月,王某(28岁)与李某(25岁)共谋抢劫某便利店。王某负责准备刀具、口罩等工具,李某负责踩点。2023年8月15日23时许,二人至便利店外,王某因“心跳加速”未进入店内,仅在门口望风;李某持刀具进入店内,要求店员张某交出收银台现金。张某拒绝并按下警报器,李某为压制反抗,持刀划伤张某手臂(经鉴定为轻微伤),抢得现金8000元后逃离。二人汇合后,王某提出“分我3000元,不然我报警”,李某无奈分给王某3000元。

2023年8月20日,李某在逃亡途中被民警追捕,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石块击打民警陈某头部(经鉴定为轻伤)。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抢劫便利店的事实,并主动交代:2022年11月曾在某小区盗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同时揭发同监室在押人员赵某曾于2023年5月实施的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后查证属实)。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应对李某致张某轻微伤的结果负责?

2.李某抗拒抓捕击打民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李某的各项供述及揭发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坦白或立功?

答案:

1.王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应对李某致张某轻微伤的结果负责。王某与李某共谋抢劫并准备工具,系共同犯罪。王某虽未进入店内实施暴力,但望风行为属于抢劫的帮助行为,与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刑法》第25条)。李某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反抗实施暴力致张某轻微伤,属于抢劫的实行行为,王某作为共同犯罪人,需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结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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