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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
管道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二、管道规划与建设
(一)规划要求
1.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2.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水利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二)建设标准
1.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管道建设,确保管道工程质量。
2.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工程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施工管理
1.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等信息告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2.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3.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对管道造成损坏。
4.管道建设工程竣工后,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管道企业的保护义务
(一)安全管理制度
1.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管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检测,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2.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程序、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
3.管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日常维护与检测
1.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管道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
2.管道企业应当建立管道安全监测系统,对管道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3.管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信息报送
1.管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送管道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信息。
2.管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管道事故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四)宣传教育
1.管道企业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2.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沿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管道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一)保护范围的划定
1.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管道的安全保护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管道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管道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1)埋地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
(2)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
(3)管道附属设施的外缘向周边延伸一定距离的地域范围。
(二)控制范围的划定
1.在管道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施工和作业活动,应当划定管道控制范围。管道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管道控制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1)穿越铁路、公路的管道,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向外五十米地域范围;
(2)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
(三)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1.在管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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