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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法中公益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问题与发展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战略地位,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以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在这些法律框架下,数据不再仅仅是信息,更承载了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乃至人格尊严。当数据权益遭受侵害,特别是侵害行为具有公益属性时,公益诉讼成为重要的救济途径。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力量打击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然而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数据权益公益诉讼的赔偿标准,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效果和社会公众的司法信任。本文将聚焦此问题,探讨其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前瞻性的发展建议。

二、数据权益公益诉讼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当前,数据权益公益诉讼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化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数据权益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借鉴资产评估的一般原理,但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并未得到充分考虑。

数据类型复杂多样,价值评估维度不一:数据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公开数据、企业数据等多种类型。个人信息因其人格权属性,其价值不仅在于经济价值,更关乎个体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保护。企业数据或公开数据则更多地体现其经济价值,不同类型的数据,其评估标准和方法应有显著差异,但实践中往往“一刀切”。

数据价值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数据的价值会随着时间推移、应用场景变化、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而波动。且数据的价值有时难以直接用货币衡量,尤其是涉及人格尊严、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捕捉和评估这种动态、不确定性价值。

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才:数据资产评估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复合型知识背景的专家。目前,具备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数据资产评估机构相对匮乏,缺乏既懂法律又懂数据技术和商业运作的专业评估师。

(二)用户权益受损的量化困难

数据侵权行为往往导致用户权益受损,如个人信息被泄露、人格尊严受损、隐私权被侵犯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无形损害的量化极具挑战。

损害后果难以直接以货币衡量:用户的精神痛苦、隐私焦虑、财产损失增加(如遭遇精准诈骗)等,属于精神损害或间接经济损失,其范围难以界定,程度难以把握,直接用货币赔偿难以反映其实际损害程度。

因果关系难以清晰建立:用户遭受的损害是否完全由被诉侵权行为引起,有时难以严格证明,尤其是在涉及数据泄露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情况下,难以将个案损失精确归责于特定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易流于象征性:鉴于上述量化困难,部分案件中,为了避免诉讼风险或简化程序,对用户权益受损的赔偿数额可能偏低,难以起到足够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甚至显得象征意义过强。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门槛高、力度不足

《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旨在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褫夺,彰显法律尊严。但在数据权益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面临挑战: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法律虽规定“情节严重”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在数据侵权领域,何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或适用过于保守。

赔偿金分配机制不明确: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戒侵权人,恢复社会公平。但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最终归属于社会(或受托管理),与直接受害者(用户)的关联性较弱。这使得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可能更侧重于惩罚的震慑作用,而非直接弥补受害者损失,导致赔偿力度在数据侵权案件中往往显不足。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能过度考量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等,担心惩罚性赔偿过度而过度抑制创新或导致企业破产,从而倾向于保守适用。

(四)诉讼策略选择引发的赔偿问题

部分社会组织在提起数据权益公益诉讼时,可能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存在策略性考量。

过低赔偿数额影响诉讼积极性:如果预期的赔偿数额过低,则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时间、人力、财力投入)远超潜在收益,打击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过高赔偿数额可能导致执行困难:如果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出了侵权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可能最终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使得公益诉讼的成果大打折扣,也浪费司法资源。

三、完善数据权益公益诉讼赔偿标准的建议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使数据权益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需在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赔偿标准的确定机制。

(一)构建专门化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引体系

细化不同类型数据的价值评估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数据评估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研究制定针对个人信息、企业数据等不同类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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