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考试试题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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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考试试题答案

一、处方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涵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管理

(一)医师处方权取得条件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助理医师需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不得独立开具处方(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2.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二)特殊药品处方权限制

1.医师需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调剂资格。

2.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不得调剂此类处方。

(三)处方权的取消与暂停

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时,医疗机构应取消其处方权。

2.处方权被取消后,医师不得再开具处方;如需恢复,需按原授予程序重新申请并经审核合格。

三、处方的书写规范与内容要求

(一)基本书写规则

1.处方必须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需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新生儿、婴幼儿需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3.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不得为多名患者开具同一处方。

(二)处方内容结构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填写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三)药品名称与剂量规范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如“APC”“SMZ”等缩写仅限国内通用且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书写中成药处方时,药品名称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名称一致。

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特殊类型处方要求

1.儿科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年龄。

2.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四、处方的有效期与用量规定

(一)有效期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一般药品用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用量限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门(急)诊患者: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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