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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稿酬制度的变迁及其对艺术生产的影响
陈定家
传统乌托邦的破灭包括人文知识分子对启蒙立场的公开放弃和理想主义的日渐式微,标志着精英文化在市场语境中的已由辉煌走向没落。经受着灵肉双重失落的知识分子,已把清高的目光从终极关怀转向个体的此在利益。一些深感坚持纯粹精神性写作徒劳无益的文化人,开始心安理得地利用自己手中的国家资源加入到社会利润瓜分者的行列。那些仍旧扑打着人文翅膀的“荆棘鸟”,在世俗的林园中,绕树盘桓多时,总是无枝可依。他们已经找不到使生命的意义得以升华的“荆棘”,最终只好听天由命地栖息在马克思说的“黄金树”上,违心地附和着众鸟俗不可耐的鸣叫。而鸣叫似乎只是一种求偶或伴随觅食的声音,由此,无论是激越还是婉转的鸣叫,如今都已悄然淡漠了深情歌唱的意义。于是,“适者生存”成了规范林园秩序的绝对标准。
哈贝马斯说过:“如果一切事物都取决于社会秩序能否获得绝对标准,如果各种经济的力量和状况、各种可能的权利都致力于达到这个目标,那么,精神的活动也就同样指向这个目标,好象这是唯一要紧的事。精神不再信赖自身,不再从自身出发,而是成为达到目标的手段。”[1]精神被用作手段,这是一个描述时代危机的一个极为深刻的哲学命题。把这一概念挪用到我国市场语境下的艺术生产研究中也许是一种贻笑大方的“误读”,但是,精神生产已普遍被用作手段即“赚钱的手段”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现代稿酬制度的确立完全可以看作是精神产品货币化的合法化。知识分子正是依赖稿酬和类似的其它精神产品的物质化收入,获得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化社会地位。稿酬制度体现的是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实现产品交换的一种劳动转化机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现代稿酬制度是我们开启市场语境下艺术生产的神秘门户的一把必不可少的钥匙。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认识稿酬呢?
鲁湘元在《稿酬怎样搅动文坛》[2]一书指出:“稿酬,同市场经济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以广义的稿酬而言,大约和交换一样古老。……作为狭义的商业性质的稿酬,中国出现得很早。早在先秦,中国就有重制‘善本’和‘珍本’书的商人和企业;隋唐以后,《四书》《五经》的重制更成为一种十分有利可图的生意;‘善本’‘珍本’和《四书》《五经》中有许多作品是文学作品。明中叶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城市的兴起,市民群体的形成,文学出版商逐渐涌现。其中,最有名也最有案可查的出版商之一是程伟元的萃文书屋对《红楼梦》的出版。”但是,出版商获利并不意味着作家就必定可以获酬。
在封建社会的中国,骚人墨客多是达官显贵,文艺常常是他们言志抒情的工具,所谓“著书只为稻粱谋”其实是一种嘲讽。但是,对无官无爵的艺术家情况就完全不同,“就象我们在西方——如米开朗基罗之于洛伦佐·梅迪奇家族,或莫扎持之于克罗菜多大主教——所看到的那样,艺术家如画家、戏剧家、音乐家或诗人与他们的庇护人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双重性的、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之间具有工匠与顾客的关系,即由后者向前者提出订货单,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而艺术家们则按照这些订货单的要求从事创作,向他们的显贵的顾客提供那些高级的精神上的奢侈品的服务;而另一方面,他们实际上又是奴仆与主人的关系。这些艺术家通常必须效忠于某个固定的主人,随时准备听候他们的差遣,就好象权贵们马厩里豢养的一匹骏马或太大小姐们闺房中的一只波斯猫一样。”[3]因此,稿酬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艺术家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同时,它也是艺术活动发展为一种社会生产的前提。
大约20世纪之初,中国的“稿费”和“版税”以及“作价购稿”(买断版权)这三种当时流行于欧、美、日的稿酬形式,在中国已经齐备了。因此,只有到了20世纪,中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专以卖文为生的可以被认为是市场化的“文学生产”行业。
就最初进入市场的职业作家的稿酬收入情况看,依当时报刊反映的物价,一个作家每日能发表一千字就基本上可以维持生计了。最早一批卖文为生的人中也有日子过个不错的。如吴趼人和林纾就是当时只靠写作就能过上舒坦日子的成功作家。实际上,吴趼人最后的岁月就像他自己说的靠“咬文嚼字”为生。而翻译出版过181部小说的林纾其稿酬,有人估计可以买到27150担上好大米。在1899-1924年所得稿酬,约10万余元。比1901年的(据胡适《藏晖室札记》说)值约4万美金的诺贝尔奖金还高出两成来(据当时报纸刊登的金融行情和作家们的书信、日记记载,那时4万美金大约只能折合为8万“中国元”)。[4]部分所谓的专业作家,名利双收,显赫一时,尽管如此,他们在本质上也只不过是书商出版商之类的文化掮客棋盘上的一颗棋子而已。最初进入市场的作家常常主要是根据出版商的要求制作他们的作品。
1918年《新青年》第四卷第三号上刊登了一则取消稿酬的启事:“此后有以大作见赐者,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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