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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宪法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综合题)

一、2023年,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制定《XX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未经市住建部门批准,不得对建筑外部结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施行后,某市民张某因未获批准拆除自家历史建筑的破损木门(属外部结构)被罚款30万元。张某认为处罚过重且《办法》相关条款超越权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问题:1.该《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其制定主体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请说明宪法依据。2.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程序,应重点审查《办法》第15条的哪些方面?3.若经审查认定该条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制定主体符合宪法规定。根据《宪法》第107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应重点审查三方面:一是是否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根据《立法法》第82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需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限制(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二是是否违反宪法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历史建筑改造的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罚款数额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是是否与上位法(如《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抵触,上位法对历史建筑改造的处罚幅度若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突破。

3.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宪法》第104条和《立法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若认定《办法》第15条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市人大常委会应作出撤销该条款的决定,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办法》进行修改;若情节严重,可同时责令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2024年,某高校学生李某在校园论坛发布帖子,质疑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扶贫项目中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并附上其掌握的部分资金流向截图。该国家机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高校删除帖子,李某则主张其行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问题:1.李某的网络言论是否受宪法保护?请结合宪法条文说明。2.若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实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李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3.如何平衡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名誉权的保护?

答案:1.受宪法保护。《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延伸,李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批评、监督,符合《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属于宪法保护的合理监督范畴。

2.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除外。若李某发布的内容基于客观事实(如资金流向截图),且无恶意诽谤,则属于合法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3.平衡二者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宪法优先原则。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监督公权力的基础,宪法对其保护具有优先性,但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二是比例原则。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需与保护名誉权的目的相适应,仅当言论明显超出合理监督范围(如捏造事实、恶意侮辱)时,才应限制。三是举证责任倒置。针对公权力主体的言论,若其主张名誉权受侵害,需举证证明言论内容失实且发布者存在主观恶意;而针对普通公民的言论,主张侵权者需证明言论失实且造成实际损害。

三、2025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5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专章。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该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并经全体代表审议后以2/3以上赞成票通过。

问题:1.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法定人数要求是什么?宪法和法律依据是什么?2.该议案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是否一致?为什么?3.若某省人民政府认为该法律的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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