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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关爱保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范围:19周岁-60周岁

2.保险期间:至60周岁/70周岁

3.交费方式: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交

4.犹豫期:15天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

度疾病,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九条“重度疾病定义”中。

2、失能关爱保险金

2.1家庭收入失能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达到本合

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达到首次重度失能状态要求时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家庭收入失能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九条“重度疾病定义”中。

2.2意外伤残失能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本公司自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证明之日起按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家庭收入失能关爱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

本公司自首次给付失能关爱保险金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3、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首次重度失能状态要求,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达到首次重度失能状态要求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首次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若其后被保险人持续生存且符合所约定的重度疾病的失能状

态核验要求,本公司在每月的津贴给付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九条“重度疾病定义”中。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失能状态要求;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并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的,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的失能状态给付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

4、意外伤残失能补偿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证

明之日起在每月的津贴给付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意外伤残失能补偿津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补偿津贴,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的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和意外伤残失能补偿津贴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被保险人同

时、或先后符合家庭收入失能补偿津贴和意外伤残失能补偿津贴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

给付。

5、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健康管理服务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服务,具体的服

务启动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本公司合作机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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