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越宝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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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越宝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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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越宝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男性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的

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

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七

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六年、八年、十年、二十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

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八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

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

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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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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