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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专业技术培训费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提及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其范围做出了说明,但从法律实践来看,该说明尚不足以完全满足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需求。为准确界定该项费用范围,本文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文基于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找出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具有的三个关键特征,即“客观性”“必要性”“关联性”,进而提出在立法上应当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损益,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时、当地专业技术培训特点的地方规定和行业标准;在适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对培训费用进行认定时紧扣上述关键点,避免被干扰因素混淆。

专业技术培训是企业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在法律层面,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中对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做出了规定,但该条内容并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专业技术培训费用范围,对劳动者而言,有利于规范解决劳动者参与专业技术培训后因违约而面临的违约金纠纷,提高相关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对企业而言,能够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支出,强化其为职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意愿。

“专业技术培训”容易与另一个类似概念即“职业培训”相混淆。虽然目前准确区别二者确有一定的难度,但为了后续研究的便利,本文在此对其做一个简单的区分。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法定义务”。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并无相应义务。

其次,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具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职业培训内容以基础性、普适性为主。对比而言,专业技术培训的目的是使相关人员能满足更高的工作要求,即通过培训使其能进行专业性更强、技能要求更高的工作。

最后,一般而言,职业培训是面向企业全部人员,相关培训费用纳入企业日常支出的“培训费”一项。而专业技术培训针对的是满足某些条件的特定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支出中进行专列。

对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区分后,本文接下来将集中讨论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如前所述,与《劳动合同法》配套施行的行政法规《条例》对该范围做了一定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中的“培训费用”主要包含三类费用,即“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一条规定虽然对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做出了解释,但对于实践中的认定需求仍然不够。一方面,“有凭证”这一限制条件不够具体,对凭证的形式和内容没有明确要求,容易产生适用误区;另一方面,“其他直接费用”所指不够明确,兜底范围模糊,使人难以理解准确含义。这些问题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投资方面的损失,降低其培养人才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对《条例》第16条进行分析,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根据该条文本内容,可以找出在审查培训费用时的三个关键点:客观性,即培训费用确实已经支出;必要性,即该费用的支出为培训所必需;关联性,即支出的费用用于相关劳动者。

首先,客观性的认定就是“有凭证”,那么是否必须要有相关单位签章的发票才能算有效凭证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盛行的当下,强行要求纸质发票明显不现实。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各种形式的电子凭证均具有与纸质发票同样的证明效力。这里的“一定条件”指的就是能够证明该项费用已经实际支出,相关凭证的内容应当有收支双方的基本信息,如自然人姓名、商户名称,以及收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金额、币种、收付款时间等。至于款项用途,并非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因为不仅这类标注或备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且要求必须注明此类信息也会给支付带来不便。因此,只要能用合理方式在后续报销或核实中证明该笔款项已经实际支出,即可以认定凭证的客观性。

其次,认定必要性应着重判断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是否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项费用中隐含的目的、要求。专业技术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的劳动技能和水平得到提升,非此目的下产生的费用应当排除于培训费用范围。以境外培训为例,出国行程所必需的各项手续费、差旅费,以及在境外培训时为实现培训目的而必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均应列入培训费用,但不应包含培训期间的人员固定工资等报酬。而在线上培训非常普遍的当下,对于哪些新形式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应当严格把握必要性这一关键,并参考当地的培训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北京市为例,2020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章第3项规定了企业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的具体用途,其中,对于培训总费用的规定一共列举了7项费用,包括师资费、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资料费和培训场地费,等等。从中可以看出,符合用途要求的培训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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