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面试试题库(附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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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面试试题库(附答案)

一、民法基础与实务

1.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并结合具体案例说明“意思表示不真实”对行为效力的影响。

答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例如:甲欲以200万元出售房屋,乙伪造房产证称该房为学区房(实际非学区),甲信以为真签订合同。此时乙的行为构成欺诈(《民法典》第148条),甲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若甲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则合同继续有效;若撤销,合同自始无效,乙需返还房屋,甲需返还购房款,乙还应赔偿甲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如错过其他购房机会的差价)。

2.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乙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本金10万元及按3%月息计算的利息。法院可能如何认定利息部分?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第28条,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2023年8月为13.8%)。本题中月息3%(年利率36%)远超当前保护上限。法院将分两部分处理:(1)已支付的利息中,超过合同成立时LPR4倍的部分,甲可主张抵扣本金;(2)未支付的利息,仅支持按合同成立时LPR4倍计算(若约定利率低于该标准则按约定)。若乙起诉时未明确区分已付和未付利息,法院将释明甲可提出抗辩,最终判决甲偿还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4倍计算的利息(自借款日至实际清偿日)。

二、民事诉讼实务

3.问题:A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与B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未写明签订地,仅注明“签订于2023年3月1日”。后因B公司未按约交付设备,A公司欲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管辖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未明确签订地的,需结合其他证据确定签订地。若双方对签订地有争议且无法举证,该管辖协议无效(《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上海黄浦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货物(B公司的主给付义务),履行地为B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因此,A公司应向上海黄浦区法院起诉。

4.问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仅提交了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条。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双方无新的借贷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1)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转账凭证),证明存在资金流转;(2)被告主张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需提供证据(如之前的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3)若被告无法举证,则法院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4)若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如之前的借条复印件),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如聊天记录、催款记录)证明转账系新的借款,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刑法基础与案例分析

5.问题:甲欲杀乙,持刀刺乙胸部,乙倒地后甲以为乙死亡,遂离开。后乙被路人送医抢救生还,但因失血过多导致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标准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本案中,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持刀刺胸部系致命部位),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持刀刺杀),但乙未死亡(仅重伤),死亡结果未出现。甲误以为乙死亡而离开,属于“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自认为已实现犯罪目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3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6.问题:17周岁的甲在网吧盗窃手机(价值5000元),被店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店主划伤(轻微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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