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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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车用气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用气瓶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

第五条车用气瓶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设备;

4.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车用气瓶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销售经营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销售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销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车用气瓶生产、销售单位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充装与运输

第九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充装经营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充装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4.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

第十条车用气瓶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运输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4.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充装、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充装、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充装、运输单位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使用与检验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使用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使用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气瓶;

4.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车用气瓶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检验,确保车用气瓶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检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检验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检验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

4.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检验质量。

第五章维修与报废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维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维修经营资格;

2.持有国家规定的维修许可证;

3.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设备和技术人员;

4.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车用气瓶维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十条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教育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车用气瓶生产、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维修等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车用气瓶的生产、充装、运输、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车用气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车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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