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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5〕疾病保险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家政服务人员团体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家政服务人员团体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及以上至六十周岁及以下、能正常工作的女性家政服务人员可以作为被保

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为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部位包括:乳

房、子宫颈。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

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

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

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

见本合同条款的“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九条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

司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国寿女性家政服务人员团体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

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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