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保险协议条款及条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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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间届满前死亡的,本保险合同应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未满二年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若投保人存在未缴纳保费的情形,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未缴纳的保费及相应的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生效日指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的日期,每年、每月的对应日期即为相应的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按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缴费方式、缴费金额、领取年龄及领取方式等项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请参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方式(即一次性缴纳)或期缴方式(按年或按月缴纳)。采用期缴方式的,首期保险费缴纳后,后续各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在每期保险合同生效对应的日期前完成缴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缴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注:原文未明确具体金额,此处保持原结构)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并确保其真实性。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就因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情形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调整保险费率的,本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该情形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影响,则在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受益人。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明确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若未明确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间因身故导致养老金支付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于下一个养老金支付日前通知本保险人。若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养老金的,本保险人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返还因此多支付的养老金及相应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予以缴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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