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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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法;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

(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卫生意识;

(四)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环境卫生突发事件;

(七)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环境卫生与健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环境卫生教育;

(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废物箱、污水处理设施、公共绿地等。

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使用;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

(二)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三)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四)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维修。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十一条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十二条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等分类要求,分别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二)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分类垃圾收集点;

(三)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四)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合理布局,便于垃圾运输;

(三)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处理效率;

(四)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二)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

(三)加强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垃圾、污物;

(四)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清扫、保洁;

(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环境卫生意识;

(四)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六章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环境卫生知识;

(三)环境卫生先进典型和经验;

(四)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及后果。

第十八条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卫生教育活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四)其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规定的;

(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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