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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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海关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管、征税、许可证管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等各项关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关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制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2.公正原则:公平对待进出口企业和个人,维护国家利益。

3.效率原则: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4.服务原则: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关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海关关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关务管理规章制度。

2.管理全国海关关务工作人员。

3.监督检查海关关务工作。

4.处理重大关务事项。

第六条各级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关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海关关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监管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监管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主要内容:

1.进出口货物申报。

2.进出口货物查验。

3.进出口货物征税。

4.进出口货物放行。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

1.实际查验。

2.随机查验。

3.专项查验。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征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货物申报齐全、准确。

2.货物查验合格。

3.货物征税完毕。

第四章进出口物品管理

第十四条进出口物品管理是指海关对进出口物品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出口物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1.进出口物品申报。

2.进出口物品查验。

3.进出口物品征税。

4.进出口物品放行。

第十六条进出口物品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海关对进出口物品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

1.实际查验。

2.随机查验。

3.专项查验。

第十八条进出口物品征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进出口物品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品申报齐全、准确。

2.物品查验合格。

3.物品征税完毕。

第五章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

1.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检验。

2.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检疫。

3.进出口货物、物品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物品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管理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许可证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管理的主要内容:

1.许可证申领。

2.许可证核发。

3.许可证使用。

4.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许可证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3.符合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海关核发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许可证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许可证有效。

2.许可证使用合法。

3.许可证使用范围明确。

第二十九条海关对许可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许可证的合法使用。

第七章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非法财物。

5.没收走私工具。

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海关监管,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以及与海关监管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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