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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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二)规范操作、持续改进;

(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水平。

第二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

第五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为以下类别:

(一)基础医疗技术;

(二)临床医疗技术;

(三)高难度医疗技术;

(四)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设备、设施和条件;

(四)具有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三)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设备、设施和条件证明;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开展;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三)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的管理;

(四)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期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评估;

(四)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制度,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监管: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的审批、实施和评估;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的评价;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规范操作和注意事项;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五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公开以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的名称、类别、适应症和禁忌症;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设备、设施和条件;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

(一)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公示栏;

(二)在医疗机构网站公布;

(三)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申请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公开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医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提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配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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