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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

第一章总论

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等特征。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等。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地震、洪水等自然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活动。

法律主体

1.法律主体的分类

包括自然人、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和国家。

2.法律主体资格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刑事责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会计核算的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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