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宁波地区)团体女性生育津贴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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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宁波地区)团体女性生育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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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宁波地区)团体女性生育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投保团体女性成员或投保团体男性成员的法定女性配偶,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投保团体中的自然人。除另有约定外,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团体女性成员或男性成员的法定女性配偶需要全部投保。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一:

被保险人自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怀孕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此次怀孕分娩后一次性给付生育津贴保险金。

可选责任二

被保险人自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怀孕且在保险期间内分娩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生育津贴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流产(含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宁波地区)团体女性生育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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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怀孕证明;

(5)出院小结或出生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其他事项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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