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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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

第1页共5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208252527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个人类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

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第三条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补充医疗责任(必选)

(一)普通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一般自费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投保时投保人选择的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分级累进制《一般自费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给付比例档次所约定的级距分段和给付比例给付一般自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照非分级累进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般自费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被保险人是否采用分级累进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特定重大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四)大病门诊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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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期的限制)后因患大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大病门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比例给付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责任保险金=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般自费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补充医疗责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上述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普通住院治疗、一般自费住院治疗和特定重大疾病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大病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二、特定罕见病药品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特定罕见病,对被保险人为治疗该疾病发生并实际支出、医疗必需且合理且满足下列约定条件的药品费,本附加合同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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