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構成要件該當性(Ⅱ).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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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構成要件該當性(Ⅱ);第五節主觀構成要件;(3)丙見路旁有一隻純種名犬正在尿尿,丙並不確定,該名犬究竟係他人所遺失、抑或屬鄰居所有,心想不論如何均要據為己有,乃將該名犬抱回家。問丙構成何罪?

(4)恐怖份子丁在飛機上置放炸彈,炸彈於空中爆炸造成飛機失事,機上186人全部罹難。問丁應如何論罪?

(5)戊與朋友玩大富翁遊戲,為求逼真,乃以掃描器將千元大鈔掃瞄成圖形檔,經由電腦以高階印表機列印出來,印出來的千元大鈔幾可亂真。問戊是否成立偽造通用貨幣罪?;一、(構成要件)故意之要素;1.行為主體;二、故意的型態;刑法上的故意犯,只要行為人具備故意即可,不論是「直接故意」或是「間接故意」均無妨。不過,有時法條中會特別規定有「明知」之用語,此時該犯罪即必須行為人具備「直接故意」才可以成立。

例如,§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於此罪中,如果行為人只具備未必故意尚有不足,必須要有直接故意才足以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擇一故意:

指行為人在著手於特定行為之實行時,雖然無法明確知道該行為「究竟會實現兩種相斥之構成要件中的哪一種」或「結果會發生在多數行為客體中的哪一個」,但是行為人對於該數種可能性均予以容忍其發生。

導引案例(2)中,乙在熙來攘往的街道上開槍,可能射中A、也可能射其他逛街的人,屬於容忍「結果發生在多數行為客體中之一個」的殺人擇一故意,因此其應對B之死亡結果負故意殺人既遂罪(§271Ⅰ)之責。;導引案例(3)中,丙並不確定該名犬究竟係他人所遺失、抑或屬鄰居所有,然無論如何,丙對於此兩種可能性均有認知、並予以容忍,因此丙對於侵占遺失物罪或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具備「擇一故意」。如果該狗僅係他人所遺失,丙的行為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但如果該狗真係鄰居所有,則丙的行為構成竊盜罪。;(4)累積故意(概括故意);三、意圖(不法意圖);1.行為主體;第六節構成要件錯誤;(3)丙舉槍欲射殺T,但卻因為槍法欠準頭而誤中U,導致U重傷死亡。問???應該如何論罪?

(4)丁為其妻投保高額保險,為了謀取保險金,乃計畫製造其妻的意外。某日,丁與其妻一同去登山健行,行至某山谷,丁乃趁機將其妻推落山谷,欲使其妻摔死以製造山難意外之假象。不過,由於山谷下有河流,故其妻並未摔死,反倒是因水流湍急而慘遭溺斃。問丁對於其妻之死,應成立何罪?;刑法上的「故意」,必須包含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的「知」與「欲」兩項要素。其中的「認知要素」,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識所有的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故倘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之構成要件事實,與客觀上實際所發生的事實有所不同時,此時就有可能影響到故意的成立。此種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之認識有錯誤的情形,學說上稱之為「構成要件錯誤」。;一、關於「行為主體」的錯誤;在「不純正身分犯」中,若對加重身分要素事實發生誤認,雖會發生阻卻加重身分犯故意的效果,但仍然會成立基本犯的故意犯。

例如:

李四因細故與人發生口角,乃憤而持刀將其殺害,其後才發現死者竟然是其失散多年的親生父親。由於李四對於自己係被害人之子的事實並不知曉,以為自己殺的是一般人,亦即李四僅對於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具備知與欲,故只能成立普通殺人罪(§271Ⅰ),不會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Ⅰ)。;(1)所犯大於所知,從所知

所知:殺人事實

所犯:殺人事實+客體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重疊)

論罪:普通殺人

(2)所知大於所犯,從所犯

所知:殺人事實+客體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所犯:殺人事實

(重疊)

論罪:普通殺人;二、關於「實行行為」的錯誤;倘若行為人對於加重構成要件要素事實發生誤認,會阻卻對該加重構成要件之故意,頂多僅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故意犯而已。

例如:李四攜帶友人贈與之改造手槍進行竊盜,但卻誤以為其所持者僅為不具殺傷力普通玩具手槍,其實該改造手槍之威力足以造成人生命身體之危險。由於李四對於其攜帶凶器竊盜之行為(§321Ⅰ[3])產生誤認,此項錯誤足以阻卻攜帶凶器竊盜罪的故意,故其僅成立普通竊盜罪。;三、關於「行為客體」的錯誤;(Ⅰ)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Ⅱ)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例如:李四欲殺鄰居之惡犬,但於黑暗中誤認鄰居的兒子為該惡犬而對其開槍,導致鄰居兒子死亡。李四對於鄰居兒子死亡之部分阻卻故意,頂多只能成立過失致死罪(§276Ⅰ);至於惡犬的部份則是毀損未遂,但由於毀損器物罪(§354)不處罰未遂犯,故此部份不成立犯罪。

同理,導引案例(2)中,乙誤黑熊為仇人W而加以射殺,乙殺死台灣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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