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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教学建设包括一流实验教学平台、教学条件、实验教学管理与改革等各个方面,是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基本保障。为加强教学建设管理,保证教学建设工作规范化实施,按照《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实施意见》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费保障。教学建设工作遵循“综合预算、归口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教学建设经费在学校切块下达预算额度内,按照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落实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教学建设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组织管理。教学建设工作分别由主管校长和各学院主管院长主持与领导。实验室管理处是教学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考核、经费监管、结题验收等。各学院是教学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全面负责规划和管理本单位教学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流程。教学建设立项每年一次,实验室管理处发布教学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建设项目申请书”,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组织项目评审、方案论证和推荐排序。教学建设项目也可由学校下达指令性计划开展申报。

第五条申报范围。教学建设项目要紧密围绕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进行规划和申报,优先资助范围包括:1.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配套实验及实验室建设。2.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四新”专业、新开设专业以及拟开展工程教育认证、评估工作的相关专业实验室建设。3.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所需仪器更新、新开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购置以及校、院级公共课程体系中学生受益面广的急需课程实验建设。4.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等相关建设。5.其他急需的教学建设项目。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六条项目初审。根据“一流实验”教学平台建设规划和学校切块下达预算额度,实验室管理处对所报教学建设项目的材料完整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及时发布答辩通知。

第七条专家评审。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汇报、现场质询、综合评议等环节,必要时还需进行实地踏勘。对拟立项项目,专家组要在论证和优化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公示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发布立项文件。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合同签订。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与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三方“教学建设项目合同书”。签订合同后,项目方可实施。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1年。需持续建设的项目可按年度分期申报。每个项目仅允许1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仅允许申报1项教学建设项目。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项目变更。教学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建设质量和水平。确因实际原因需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建设项目变更申请单”,经承建单位和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实施。项目发生较大变更时,还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于客观上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承建单位和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资产建账。用教学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含计算机等)、软件、数据库、服务等,须严格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办法。报账时要通过本单位物资管理员,完成资产建账。大额教学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及时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过程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验室管理处以不固定方式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教学建设项目年度中期检查表”,及时汇报建设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同时列为项目验收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教学建设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集中管理,使用时须经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长、处长审核签字。使用范围包括购置设备、软件、服务以及必要的设备运行所需水电改造和安全设施等。原则上不支付差旅费、调研费、资料费、办公费以及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房屋修缮、电力增容等。确因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水电改造、环境提升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额的8%(新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相配套的改造费用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控制)。合同执行完毕后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项目出现赤字,原则上由承建单位自行弥补。对因故未建、缓建、停建等项目,学校将予以终止,盘活经费。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准备。教学建设项目按合同书执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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