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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篡改、销毁记录材料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一强调了领导干部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职责,但也明确

规定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插手具体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具体决定。同时,规定了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于领导干部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规定一也明确了公开的原则,要求依法追究责任。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规定二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规定

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过问与其工作无关的案件,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的请托、索贿、送礼等行为。同时,规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自己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规定二也明确了依法追究责任的原则。

四、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条文

规定三主要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干扰司法公正。规定了司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的请托、索贿、送礼等行为,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以职权干预、插手案件处理。同时,规定了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与上述人员接触交往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于违

反规定的司法人员,规定三也明确了依法追究责任的原则。

以上三个规定的出台,对于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当积极监督,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公正、权威的司法体系。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

员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对于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司法活动,应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若有两次以上未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况的,应依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而对于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情况,则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XXX、行政机关、XXX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重点条文: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予以拒绝,并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三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口头提出,则应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四条: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应按程序报经

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

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

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本规定所指的特殊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中介组织则是指合法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

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

构。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也适用本规定。

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如下:

所有记录都必须尽可能详细地记录并及时上报。重点关注执法、管理、监督等关键岗位,特别是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时,即使是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也必须记录并上报。所有上报的记录都要全程留痕,确保有据可查。

会后各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全文研究,确保每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都能掌握相关内容。组织全体干部(包括编外人员)签订承诺书,组织全体在编干部撰写研究心得体会,重点谈对研究三个规定的认识,查摆问题不足,并作出严格执行、如实报告的具体承诺。承诺书和心得体会请于本周内汇总至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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