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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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职业业技技能能鉴鉴定定考考评评⼈⼈员员管管理理⼯⼯作作规规程程((试试⾏⾏))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

(试⾏)

第⼀章总则

第⼀条【⽬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

《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在规定职业(⼯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

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知识、技能⽔平进⾏考核和评审⼈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和评审;⾼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级技

师(国家职业资格⼀级)及其他各级别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鉴定考评⼯作。

第⼆章考评⼈员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实施考评权】考评⼈员应在考评规定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更改鉴定结果⾮

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处置权】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违纪⾏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考核,考评⼈员对可能发⽣⼈员伤

害和设备毁损⾏为有采取紧急处置权⼒。

第七条【保护⾃⾝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应维护考评⼈员合法权利。考评⼈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

级⾏政主管部门进⾏申诉。

第⼋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员应严格执⾏考评⼈员⼯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对考核场地、

设备、材料、⼯具和检测仪器等进⾏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鉴定要求,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

以调整或更换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考核⽅式、⽅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作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提交考评报

告。

第⼗条【回避义务】考评⼈员在执⾏考评任务时,实⾏回避制度。考评⼈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1或其他利害

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意见(试⾏)》第⼗⼆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

⽗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系2,考评⼈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申请回避或由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条【接受监督义务】考评⼈员执⾏考评任务,必须配戴考评⼈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

量督导⼈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监督。

第⼗⼆条【业务提升义务】考评⼈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种)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法

学习和研究,

第⼗三条【⾃律义务】考评⼈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律、公平公正,⾃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

性。

第⼗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考评⼈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组织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派遣

执⾏考评任务,不得⽆故缺席。

第三章考评⼈员资格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考评⼈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种)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技术⽅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和规章。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②包括师⽣、师徒等可能影响考评⼈员公平执考关系。

-42-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3⾼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级考评员须具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资格4或⾼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种)理论知识和操作

技能,具备本职业(⼯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第⼗六条【地⽅考评⼈员申报程序】申报通⽤职业(⼯种)考评⼈员资格,由本⼈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

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有关资历证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主管单位(所、站)申报。由省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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