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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物权主要是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静态财产权。 债权是解决财产变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动态财产权。 一、两者之间的区别: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2.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由此我们可以很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高高于债权,同时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效力范围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 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例如,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作为绝对权,为了防止让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知晓物权的状况,就得需要公示,否则第三人无从知道他的权利状况。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人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相对效力。 债权作为相对权,第三人不负有义务,债权就无需公示,只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知晓就足以,无需第三人知晓债权的状况。 4.效力强度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如所有权。当然有些物权是可以并存的,如抵押权。 债权具有兼容性,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一房二卖”的法律关系中,两个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三个民事主体中的一个,这将主要取决于出卖人的履行意愿。 5.同类权利的关系不同 物权具有优先性。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优于债权;第二,在各个物权之间也存在先后的次序关系。 但是,也不能说所有的物权都具有优先性,根据《民法典》都414条的规定,如果都登记的话,根据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如果都没有登记的话,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原因很简单,登记的抵押权属于真正的抵押权,贯彻物权优先性,而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只有物权之名,没有物权之实,实际上是债权,此时需贯彻平等性)。 多个债权之间不存在优先次序,没有优劣之分,具有平等性。 6.权利期限不同 物权具有无期性,不受时间的限制,当然仅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对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言,都是有期限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主要是为了确保所有权人能够自由地行使权利,提高物的使用效率。 债权通常是有期限的,具有期限性,如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法律之所以对债权规定了期限性,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对所有权人的侵害,根本上还是确保物权的优先效力。设想一下,如果租赁合同是无期限的话,那么所有权就已经被架空了,债权已经侵害到物权的效力了! 7.权利设立依据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具有法定性。 债权具有任意性,类型可以任意设定(如大量的无名合同),债的内容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任意设定。 8.权利的公开性不同 物权具有公示性,需要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要不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债权仅具有相对效力,与第三人无关,无需第三人知晓,具有隐秘性。 9.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 物权具有诉讼救济的多重性,诉讼救济方式有三种: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债权的救济方式只包括给付之诉,具有单一性。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 1.两者都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这意味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和物权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都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如去世亲人仅存的照片、结婚录像带等。 2.物权遭受侵害的,可以使用债权制度予以保护与救济,例如自己的私家车被朋友开走,车主可以援用物权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予以救济,比如请求朋友返还原物,在朋友有侵害私家车之虞,也可以请求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但是如果朋友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灭失,此时的物权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均失去了救济价值,车主转而只能请求朋友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是侵权损害赔偿),此时的损害赔偿就是一项债权制度。 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物债区分”原则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如买卖合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变动 如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成立的同时合同就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甲享有的债权是有权请求卖方乙依据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乙享有的债权是有权请求买方甲依据合同制度房屋购买款。这就说合同生效产生了债权效力,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此意义上,买卖合同成立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后续买方甲依据过户登记最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乙依据交付取得了货币这一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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