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06-2011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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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6—2011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ield inspection on industry environmentalpollution source2011-02-12 发布2011-06-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 HJ 606—-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 年第1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该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2011年2月12日. HJ 606—20116.2.6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6.2.7废水的重复利用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6.3大气污染源现场检查6.3.1燃烧废气(1)检查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了解锅炉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检查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2)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检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3)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有脱硫装置以及脱硫装置的运行情况、运行效率。(4)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检查是否采取了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和设施。6.3.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6.3.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1)除尘系统。除尘器是否得到较好的维护,保持密封性;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2)脱硫系统。检查是否对旁路挡板实行铅封,增压风机电流等关键环节是否正常;检查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能耗、材料消耗、副产品产生量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检查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3)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气体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6.3.4废气排放口(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3)检查废气排气通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有污染物处理、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孔。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6.3.5无组织排放源(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2)检查煤场、料场、货场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6.4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6.4.1'固体废物来源(1)了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HJ 606—2011(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6.4.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如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3)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4)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检查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设置了专用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了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是否符合GB18597的要求。(5)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6.4.3固体废物转移(1)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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