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清理表格.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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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项清理政策解读 一、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 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 加强是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 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 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 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 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 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 担保。 二、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的处理规定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3年或以 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 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 中保留登记。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款和暂存款,应当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 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预付款项,按规定报 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付、预收账款,借 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 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 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 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 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 失。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 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 定为损失。 3、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是,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 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 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 定为损失。 5、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 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其中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 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6、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 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 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 定为损失。 7、 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 损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 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2、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 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有关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 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资金挂账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 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财政部门批复前的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 行进行账务处理。 附件3 填报单位(章): 行政事业单位暂付款(应收款、预付账款)清查处理意见表 金额:元 序号 挂账名目 (单位) 挂账金 额 挂账金额及类别(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挂账起始时间 挂账具 体原因 单位清 理处理 意见 计划清 理时限 代收代 付类 应列支 出类 预付保 证金押 金类 专项暂 付款类 单位借出款项类 其他类 挂账具 体时间 账龄 其他单 位借款 个人借 款 1年以 内 1-3 年 3-5 年 5年以 上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10 合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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