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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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 相歧异的情况下,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 解决应当适用 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 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 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 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 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 突, 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 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 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目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论 基本原则 发展历史 部门概念 调整对象 产生条件 中国国际私法 包含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渊源 h 国内法条汇 《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事诉讼法》 《票据法》 《海商法》 《民用航空法》 同名图书 图书简介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相关考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论 基本原则 发展历史 部门概念 调整对象 产生条件 h 中国国际私法 包含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渊源 国内法条汇 《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事诉讼法》 《票据法》 《海商法》 《民用航空法》 同名图书 图书简介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相关考试 展开 编辑本段国际私法 h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 从古罗马时期的 “法则区别说”, 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 说”等各种称谓,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 年美国法学家 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 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 大利、 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 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 法。 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 所以又称为法律适 用法。 编辑本段国际私法论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 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n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 法”这一术语, 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 1653 年提出来的, 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 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 “国际 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 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 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 1834 年使用的。 正是从两大法系 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 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 《传习录》 (卷 上)中 曾指出: “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 ” 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 h 价值与现实意义。 国际私法 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 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 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 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 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 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 还是 小国际私法学, 抑或中国际私法学, 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 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 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 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 (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 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 编辑本段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 h 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 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1841 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 用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 得到普遍采用。 编辑本段部门概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 任务, 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 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编辑本段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 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具 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 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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